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遴选公告
- 2024-01-16
项目名称: 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遴选公告
项目编号: JXQGC-01-20240116
招标公司: 青岛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采购标的物: 花生收入保险
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遴选公告(招标编号:JXQGC-01-20240116)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 青岛市一、招标条件规模: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2136.00万元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7本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 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42136.00万元, 招标人为青岛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个标段, 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一包; (002)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二包; (003)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三包; (004)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四包; (005)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五包; (006)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六包; (007)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七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001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一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承保机构须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中的市级保险机构, 并可在青岛全市开展业务。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市)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5.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建成后, 市级承保机构须按要求与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对接。 6.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 已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7.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 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 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8.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 内控管理良好, 近三年市内各级分支机构均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各市级保险机构设置的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近三年内农业保险经营业务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市级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9.各市级保险机构须在所参加遴选的区域内设置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并需配备充足的农业保险专岗服务人员以及服务车辆, 能够满足农业保险基层推广、承保理赔服务的基本要求。 10.根据《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2021-2023年)绩效评价方案》, 各相关市级保险机构在区(市)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绩效评价中, 2年及以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或3年中1年“不合格”、2年“基本合格”的, 该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11.接受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监督指导。 12.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002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二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承保机构须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中的市级保险机构, 并可在青岛全市开展业务。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市)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5.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建成后, 市级承保机构须按要求与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对接。 6.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 已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7.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 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 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8.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 内控管理良好, 近三年市内各级分支机构均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各市级保险机构设置的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近三年内农业保险经营业务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市级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9.各市级保险机构须在所参加遴选的区域内设置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并需配备充足的农业保险专岗服务人员以及服务车辆, 能够满足农业保险基层推广、承保理赔服务的基本要求。 10.根据《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2021-2023年)绩效评价方案》, 各相关市级保险机构在区(市)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绩效评价中, 2年及以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或3年中1年“不合格”、2年“基本合格”的, 该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11.接受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监督指导。 12.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003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三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承保机构须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中的市级保险机构, 并可在青岛全市开展业务。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市)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5.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建成后, 市级承保机构须按要求与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对接。 6.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 已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7.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 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 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8.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 内控管理良好, 近三年市内各级分支机构均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各市级保险机构设置的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近三年内农业保险经营业务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市级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9.各市级保险机构须在所参加遴选的区域内设置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并需配备充足的农业保险专岗服务人员以及服务车辆, 能够满足农业保险基层推广、承保理赔服务的基本要求。 10.根据《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2021-2023年)绩效评价方案》, 各相关市级保险机构在区(市)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绩效评价中, 2年及以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或3年中1年“不合格”、2年“基本合格”的, 该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11.接受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监督指导。 12.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004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四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承保机构须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中的市级保险机构, 并可在青岛全市开展业务。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市)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5.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建成后, 市级承保机构须按要求与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对接。 6.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 已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7.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 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 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8.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 内控管理良好, 近三年市内各级分支机构均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各市级保险机构设置的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近三年内农业保险经营业务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市级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9.各市级保险机构须在所参加遴选的区域内设置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并需配备充足的农业保险专岗服务人员以及服务车辆, 能够满足农业保险基层推广、承保理赔服务的基本要求。 10.根据《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2021-2023年)绩效评价方案》, 各相关市级保险机构在区(市)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绩效评价中, 2年及以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或3年中1年“不合格”、2年“基本合格”的, 该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11.接受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监督指导。 12.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005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五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承保机构须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中的市级保险机构, 并可在青岛全市开展业务。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市)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5.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建成后, 市级承保机构须按要求与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对接。 6.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 已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7.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 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 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8.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 内控管理良好, 近三年市内各级分支机构均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各市级保险机构设置的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近三年内农业保险经营业务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市级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9.各市级保险机构须在所参加遴选的区域内设置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并需配备充足的农业保险专岗服务人员以及服务车辆, 能够满足农业保险基层推广、承保理赔服务的基本要求。 10.根据《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2021-2023年)绩效评价方案》, 各相关市级保险机构在区(市)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绩效评价中, 2年及以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或3年中1年“不合格”、2年“基本合格”的, 该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11.接受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监督指导。 12.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006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六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承保机构须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中的市级保险机构, 并可在青岛全市开展业务。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市)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5.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建成后, 市级承保机构须按要求与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对接。 6.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 已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7.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 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 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8.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 内控管理良好, 近三年市内各级分支机构均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各市级保险机构设置的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近三年内农业保险经营业务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市级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9.各市级保险机构须在所参加遴选的区域内设置区(市)级保险分支机构, 并需配备充足的农业保险专岗服务人员以及服务车辆, 能够满足农业保险基层推广、承保理赔服务的基本要求。 10.根据《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2021-2023年)绩效评价方案》, 各相关市级保险机构在区(市)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绩效评价中, 2年及以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或3年中1年“不合格”、2年“基本合格”的, 该保险机构不得参加含有该区(市)的分包遴选。 11.接受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监督指导。 12.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007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第七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承保机构须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中的市级保险机构, 并可在青岛全市开展业务。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市)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5.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建成后, 市级承保机构须按要求与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对接。 6.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 已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7.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 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 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8.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 内控管理良好, 近三年市内各级分支机构均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9.根据《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2021-2023年)绩效评价方案》, 各相关市级保险机构在区(市)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绩效评价中, 2年及以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或3年中1年“不合格”、2年“基本合格”的, 该保险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10.接受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监督指导。 11.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获取时间:从2024年01月17日09时00分到2024年01月23日17时00分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的承保机构, 请于2024年1月17日9时起至2024年1月23日17时止(北京时间, 下同), 将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保险机构公章的彩色扫描件(要求清晰可辨)发送至jiaxinzhaobiao@163.com报名登记:1.保险机构营业执照; 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保险机构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4.保险机构报名登记表; 须规范填写承保机构名称, 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所报包号等(须手动填写后并扫描发送至邮箱(详见附件2:报名登记表), 并电话通知遴选代理机构, 联系人:周涛查看完整信息)。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1月26日09时30分递交方式: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96号和达新都汇三层309开标室纸质文件递交六、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01月26日09时30分开标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96号和达新都汇三层309开标室七、其他为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 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快青岛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财金〔2022〕12号)、《青岛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青财金〔2024〕2号), 结合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实际, 现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对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遴选,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遴选单位青岛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项目概况(一)遴选内容险种范围。 包括青岛市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养殖、林业、渔业、目标价格保险等, 涵盖中央和市级补贴险种, 以及区(市)自主开展并给予保费补贴的地方特色险种, 不包括承保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2023年市级试点的花生收入保险、鸡蛋期货价格综合保险、生猪期货价格综合保险、果树气象指数保险、生鲜牛乳目标价格保险暂不纳入本次遴选。 (二)遴选分包。 本项目共分为7个包。 1.中央及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分6个包, 每家保险机构只能中选1个包(分包情况详见附件1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分包情况表)。 2.区(市)自主开展并给予保费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1个包, 遴选确定10家具有区(市)农业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 其中, 已中标中央及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1-6包的承保机构自动成为具有区(市)农业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 通过本包再遴选确定4家保险公司。 各区(市)开展政策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时, 可从遴选的10家保险公司中选择确定承保机构(分包情况详见附件1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分包情况表)。 (三)服务期限。 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内承保服务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2023年冬小麦投保工作, 继续由现有共保体承接。 (四)服务地点:中选各区(市)。 (五)服务质量要求。 符合区(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政策管理以及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保险业务,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的保险机构资质要求(一)中央及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1-6包)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承保机构须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中的市级保险机构, 并可在青岛全市开展业务。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市)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5.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建成后, 市级承保机构须按要求与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对接。 6.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 已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